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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九、三十、三十一条规定,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机关、单位区分情况办理,其中属于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延期30日办结。

如已有处理(复查)意见,请及时向原办理机关、单位的上一级机关、单位申请复查(复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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